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原野生植物的管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在草原上采集甘草、麻黄草、红景天、金莲花、二色补血草(干枝梅)等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草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