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员密集、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未规范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限期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