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四条已修改除因科研、教学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外,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饲养动物应当依法进行疫病检疫免疫。依法需要进行疫病强制免疫的动物,未经免疫不得携带外出。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