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弘扬时代新风、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