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场监督、发改、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引导守法、诚信经营,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制止不文明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欺诈消费者等违法经营行为。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