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财政投入,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资金纳入本级预算管理。支持和鼓励运营企业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新能源供给设施建设。建立以财政补贴、运营企业自筹、社会投资等多种形式并重的发展资金保障制度。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