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运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配置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