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鼓励公交出行、服务质量、运营成本等因素,提出价格方案,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因影响票价的因素发生显著、持续变化,需要对票价进行调整的,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