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运营管理;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由投资者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确定使用方式、收益方式和使用期限。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