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运营管理;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由投资者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确定使用方式、收益方式和使用期限。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