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供给。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