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而从事客运线路运营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非法运营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非法运营企业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