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因城市建设、举办重大公共活动以及大型群众活动等特殊情况,可能影响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建设单位和活动组织者应当提前十日告知运营企业。确需暂停或者临时变更运营线路走向、站点、运营时间的,运营企业应当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并且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因临时交通管制或者突发事件等原因,不能提前告知的,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公告和备案。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