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实行特许经营。运营期限为六年至十二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活动。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签订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服务协议,无偿授予其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在运营期限内,因运营企业自身原因导致运营线路不能正常经营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指定临时运营企业、调配车辆或者收回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等措施,保证相关线路运营。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期限届满,同等条件下原运营企业有权优先延续。

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者以承包、抵押、出借等方式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