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网规划,统筹建设首末站、中途停靠站、换乘接驳站等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运营企业,科学设置或者调整公交专用道、优先通行信号系统以及港湾式停靠站等,允许运营车辆在禁左、禁右路段通行和单行道双向通行。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