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九条已废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针对合同提供方的陈述、申辩、听证的书面答复中仍要求合同提供方修改合同格式条款内容的,合同提供方应当自接到书面答复之日起15日内修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