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区公安机关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监督和保障。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