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技术调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聘用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予以解聘,并从专家库中除名;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知识产权案件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应予以保密的涉案信息的;

(二)与当事人串通,影响调查取证或者提供不实技术审查意见的;

(三)其他妨碍案件公正处理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