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五章 执法与处罚第四十六条有效侵犯著作权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