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对经认定的专利侵权行为,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假冒专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