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五章 执法与处罚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对经认定的专利侵权行为,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假冒专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