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鼓励人民调解组织、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职责,指导人民调解组织、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公平、高效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