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在开发区的贯彻实施,制定开发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和专项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各类投资项目;

(四)负责开发区招商引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

(五)负责开发区财政事务、国有资产管理、投资、融资工作;

(六)负责开发区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七)负责开发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八)协调配合规划、国土资源、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设在开发区内派出机构的工作;

(九)行使开发区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