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经济开发区条例/第五章 投资促进第三十七条有效开发区应当制定有关吸引人才、体制内外流动、创业就业等方面的鼓励扶持政策,吸引人才聚集,并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下列优惠待遇:(一)对经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参照人才引进计划入选的政策,给予购房补贴、租房补贴,或以租代售等方式进行补助;(二)对在开发区工作的高级人才给予科研经费等方面的扶持;(三)对从事基础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等相关人员,给予一定额度的开发区津贴。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