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规或者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