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