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拟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分组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前款规定的法规案在审议时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