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