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六条已修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含城市客运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含城市客运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从业资格证件、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路单、运单等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