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州、市(地)、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并具体实施城市客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道路运输监督管理的相关职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