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员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需要向有关单位提供安全驾驶经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出具证明。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