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二十条已修改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