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出租车驾驶员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有权拒绝其搭乘:

(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的;

(二)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无人随车监护的;

(三)在禁止上客路段要求搭乘的;

(四)要求驶离城区,但是拒绝随驾驶员到公安派出所、治安报警点办理登记手续的。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