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十六条已修改出租车驾驶员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有权拒绝其搭乘:(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的;(二)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无人随车监护的;(三)在禁止上客路段要求搭乘的;(四)要求驶离城区,但是拒绝随驾驶员到公安派出所、治安报警点办理登记手续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