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四节 湿地保护第三十七条已废止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天然湿地用途。伊犁河流域内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批湿地重点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因重要建设项目确需改变天然湿地用途的,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在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湿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