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的;

(二)易燃易爆和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对电气防火技术条件进行检测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使用影响疏散的镜面材料的;

(四)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五)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建筑外墙装修装饰和保温工程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逾期不改正的,

除罚款外,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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