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变更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已审核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二)公众聚集场所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扩建未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对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变更后,未报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