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五十条已修改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固定营房,配备消防人员、消防装备,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的执勤、灭火、应急救援业务训练参照公安消防队的有关规定执行。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