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