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火灾隐患,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对整改难度较大且严重影响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予以挂牌督办,督促隐患单位限期整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