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指导群众进行防火、灭火和逃生演练,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督促本区域内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四)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扑救初起火灾、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组织、参与火灾现场保护工作;

(五)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