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犁河额尔齐斯河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捕捞业第九条已废止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规格、类型和捕捞限额进行作业,并遵守渔业资源保护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