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向伊犁河、额尔齐斯河流域的天然水域引进鱼类及其他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种苗的,应当按自治区的规定经过科学论证和生态安全评估,未通过科学论证和生态安全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引进。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