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九条已修改自治州、市和五地区所辖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州、市、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或罢免后,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未批准以前,仍由原任检察长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