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四章 辞职撤职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的职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