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八条已修改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五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兵团分院院长、副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兵团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的任免,进行逐一表决。对其他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进行合并表决。如组成人员对合并表决的人事任免案中个别人选有意见,可就该人选进行单独表决。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