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7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