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县(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对出具证明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7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