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提倡和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以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经婚前医学检查诊断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婚后应当采用长效避孕措施。非意愿妊娠或者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