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