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内的文物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执行。已经依法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不重复进行历史建筑鉴定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文物部门做好相关的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