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第十八条已修改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事先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并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