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

(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解释的意见、规定、办法;

(四)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规范审判、检察工作的意见、规定、办法;

(五)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