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七条已修改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自治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解释的意见、规定、办法;(四)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规范审判、检察工作的意见、规定、办法;(五)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